《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準,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
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投資建設應報政府核準的項目時,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
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審批企業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都由企業自主決策。
1、目的不同
項目申請報告不是對企業項目從自身角度是否可行所進行的研究,而是在企業認為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角度看項目已經可行的情況下,回答政府關注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有關問題,目的是為了獲得政府投資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目的是要論證企業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包括市場前景可行性、技術方案可行性、財務可行性、融資方案可行性等,也包括對是否滿足國家產業準入條件、環保法規要求等方面的論述。
2、角度不同
項目申請報告是從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角度進行論證,因此側重于從宏觀的角度、外部性的角度進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綜合論證;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從企業角度進行研究,因此側重于從企業內部的角度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3、內容不同
項目申請報告是對維護國家經濟和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項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壟斷等方面進行論證,回答政府所關心的問題;
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對市場預測、廠址選擇、工程技術方案、設備選型、投資估算、財務分析、企業投資風險分析,以及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要求等進行研究論證,回答企業所關心的各類問題。
4、時序不同
項目獲得企業內部決策機構董事會同意后,應在此基礎上編寫項目申請報告,申請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因此,就研究的邏輯順序而言,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寫應先于項目申請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申請報告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文件,項目申請報告不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上的簡單補充。對于一個理性的企業投資主體,在進行項目投資決策之前,應首先從企業自身角度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
5、法律效力不同
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和報送具有政府行政的強制約束,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社會義務,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制約,如行政許可法及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項目投資管理約定的約束;
可行性研究報告用于企業內部的投資決策,對企業內部股東及董事會負責,遵循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及法人治理結構的約束。
正因為項目申請報告評估與可研報告評估在目的、角度和范圍上不同,相應地,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意見也應具備明顯的特點。
做為咨詢過程的重要成果性文件,其主要組成部分應包括項目所涉及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資源、節能、土地利用、拆遷安置、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效果分析,還應闡述項目核準前所需報件的辦理情況和主要意見,項目申請報告評估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應體現項目是否具備合理性和“可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