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建設投資應報政府核準的項目時,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
(1)對企業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進行核準是政府行為,對于重大、復雜的項目,政府核準部門要委托專業具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并提出評估報告。
(2)咨詢機構在項目的評估過程中,既有為政府咨詢把關的作用,也有代政府核準、審查的作用。
(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1)項目技術的先進性和適用性;
(2)項目對相關產業的優化升級具有的帶動作用;
(3)項目單位的經營能力和技術開發能力;
(4)項目的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
(5)項目實施方案的可行性;
(6)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1)符合國家補貼資金的安排原則;
(2)提交的相關文件齊備、有效;
(3)項目的主要建設(研發)條件基本落實;
(4)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條件。
(5)符合中央預算內資金的使用方向;
(6)符合項目公告或通知的有關要求。
1、申請報告內容的完整性
國家發改委在2007年發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中,對企業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提出了一般性的要求,其通用性強,涵蓋的范圍廣,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咨詢機構在對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時,首先要對項目申請報告的完整性進行檢驗,應基本滿足“通用文本”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對于簡化的內容,要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驗證。
咨詢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應切忌項目申請報告“克隆”可研報告,或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充斥在項目申請報告的相關內容中。
同時,還應對申請報告相關內容分析的充分性進行評估,例如:一條公路或鐵路項目在申請報告中既要分析項目建設與路網規劃的關系,也要分析與城市總體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的關系。根據國家發改委“暫行辦法”的要求,與項目申請報告同時附送的土地預審、環保批復等文件是否齊全,咨詢機構也要進行驗證。
2、突出體現投資體制改革的精神
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之一,是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核準。
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和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
因此,咨詢機構在對項目申請報告進行評估時,應將重點放在項目的外部性、公共性方面,不應再對屬于企業自主決策的市場前景、工藝技術方案、投資和經濟效益等內部性的技術、經濟問題進行評估論證,避免過多地干預企業的自主決策權。
評估應解決項目在宏觀層面的問題,應對項目與規劃的關系,行業準入條件,對環境、社會的影響,資源開發利用的合理性進行重點分析論證,突出體現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精神,切實解決政府關心的、涉及項目對社會和公共利益影響程度的問題。
對項目在微觀層面的具體問題關心越多,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體現就會越少,評估重心偏離的就會越多,政府關心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問題就難以凸現出來。
例如: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其規模大、投資高,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的問題多,社會屬性明顯,評估過程中應重點論證項目與總體規劃及各相關行業規劃的關系,著重解決好項目對社會影響問題;電力、煤炭、油氣田和礦業開采等項目涉及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問題,評估應站在政府的角度,遵照國家的相關政策,對資源開發的合理性進行重點論證,避免出現壟斷。
3、擺脫可研報告評估的慣性思維
新的投資體制下,對可研報告的評估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企業投資、不使用政府資金的可研報告評估,評估是受企業之托,為企業決策項目提供咨詢服務。
另一種是使用政府資金的可研報告評估,這種情況是投資體制改革前常見的,一般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評估,咨詢機構主要是為政府投資決策把關,同時也是為業主或企業提供咨詢服務。
對于使用政府資金的可研報告評估項目,咨詢機構評估的目的是為政府和業主把關,評估的對象主要是可研報告,站在咨詢服務的角度對項目提出意見,里面包含了專家、各方代表以及咨詢機構本身的綜合意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既涉及項目在微觀層面又涉及宏觀層面,但更加重視微觀層面的具體問題。
聘請的專家主要是專業性較強、涉及項目具體方案、投資的技術人員,同時也邀請環保、國土、規劃、水電、消防等部門的代表參加,但總體上評估論證的過程是以專家為主。評估過程往往采取發現問題就要提出來、就要討論的慣性思維和做法。
而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是為核準部門把關,評估的對象包括項目申請報告,也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或企業,咨詢機構所站的角度是政府核準部門一方,性質類似于代核準部門審查。
因此,評估項目申請報告時要擺脫評估可研報告過程中的慣性思維,堅持項目所涉及的必要性、市場分析預測、技術方案可行與否、經濟上是否合理等屬于項目內部問題由企業自主決策,避免過多地深入到項目的具體問題中去,確保企業在投資過程中的自主決策地位。
評估要解決政府關心的宏觀層面的、涉及項目外部的、公共性的問題。應該說,在規劃、環評、土地、社會和宏觀經濟方面,項目申請報告的評估較政府投資項目的可研報告更詳細、更深入、更加明確。
評估項目申請報告時,評估會的專家組成也應以涉及項目外部性、公共性方面的技術、管理人員為主,以社會、技術、經濟方面綜合能力比較強的專家為主,不必要聘請涉及項目具體技術方案的專家,盡可能多地邀請各個相關部門的代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