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項目占用林地有關規定
01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修訂) 第三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02
什么情況下需要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改變林地用途的建設行為,需辦理使用林地手續。主要包括:
(1)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林地;
(2)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
(3)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占用林地。
03
占用林地報批層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已委托省級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

二、建設項目占用牧草地相關規定
01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02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哪些行為需要辦理草原征占用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以下情形需要辦理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手續:
(1)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需要改變草原地類現狀的;
(2)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批;
(3)在草原上修建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使用草原的審批。
03
建設項目辦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審批層級
目前,只有國家和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辦理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審核手續的權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第二條和《內蒙古自治區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征占用審核審批
(1)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過70公頃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已經委托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進行審核(委托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
(2)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70公頃及其以下的,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審核辦理。
04
占用和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林地分級管理的哪些規定?
(一)各類建設項目不得使用Ⅰ級保護林地。
(二)國務院批準、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三)國防、外交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四)縣(市、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五)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勘查項目、大中型礦山、符合相關旅游規劃的生態旅游開發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其他工礦、倉儲建設項目和符合規劃的經營性項目,可以使用Ⅲ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六)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和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可以使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范圍內Ⅱ級及其以下保護林地。
(八)公路、鐵路、通訊、電力、油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和水利水電、航道工程等建設項目配套的采石(沙)場、取土場使用林地按照主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范圍執行,但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設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Ⅳ級保護林地。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七)項以外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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